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1号)精神,优化防雷行政许可,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防雷安全监管通知如下:
一、做好防雷行政许可工作的衔接
(一)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气象部门已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一并纳入住建部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部门负责相应的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
二、规范防雷工程建设和中介服务市场
(一)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改、扩)建项目防雷工程由取得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县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指导、支持地方防雷评估、审图、检测等必须保留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转制脱钩改革,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防雷检测资质,并按照“鼓励竞争、统一监管”的要求,打破区域保护,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中介服务收费。要落实防雷中介服务市场“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规范防雷中介服务市场行为,促进防雷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县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要将防雷行政许可、安全监管和执法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县安监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和和监管体系,建立防雷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机制。
(三)县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安全科普宣传工作。
(四)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气象、住建、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并督促业主单位建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